经我中心初步查验以下房产:
1、怡河园小区4栋2单元401室,编号:C53,不动产原属于代凤和、康淑云(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代宝良(继承人)继承。
2、怡河园小区4栋4单元803室,不动产原属于代凤和、康淑云(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代秀仁(继承人)继承。
3、隆达渤海蓝城二期22栋3单元402室,协议编号:10-20160106-0064,黄龙家园四期7栋5单元1202室、协议编号:19-2016160010,不动产原属于王秀兰(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孙志友(继承人)继承。
4、D级危房回迁楼(龙泽园小区)4栋3单元201室,编号:049,不动产原属于王丽萍(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黄亮(继承人)继承。
5、华龙饲料厂综合楼1层东16门,不动产原属于范钦轩(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王秀营(继承人)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431-83269976
公告单位:农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公告日期: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