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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古城街1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 2015-10-03 10:33 来源: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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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农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农安县棚户区改造回购住宅商品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古城街1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本次政府回购住宅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用房以政府让利、企业微利、百姓得利为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居民区 西至:古城街

南至:黄龙路 北至:居民区

三、征收主体:农安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另行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以征收部门另行公布的时间为准。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另外每户无偿增加6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另结算差价。产权调换增加6平方米后,被征收人需上靠到下一个户型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多层1760元/平方米、高层1890元/平方米)

2、产权调换增加6平方米后,房屋面积仍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缴纳,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产权调换的基本户型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99平方米、108平方米、117平方米,属于基本户型,不作为被征收人协议签订的户型和面积,只用于计算被征收人可回迁总面积。

4、有证(照)的浮房(含规划认定),按原面积的80%给予认定,并享受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5、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楼房装修标准为150元/㎡。

6、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户型和面积,以政府统购各开发企业住宅商品房实际测绘户型和面积为准。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出具纳税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出具纳税凭证的,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50元;登记为生产、加工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0元;登记为办公、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非住宅房屋,如厂房、工厂、仓库等房屋的,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另行协商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性质征一还一,不找差价。

(四)住宅用于经营补助费

住宅房屋(含浮房)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住宅房屋,按照营业部分房屋评估金额30%予以补偿。

2、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住宅房屋,按照营业部分房屋评估金额25%予以补偿。

3、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住宅房屋,按照营业部分房屋评估金额20%予以补偿。

十一、搬迁补助费

货币补偿每户800元;产权调换每户1600元。

十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每户每月600元。

2、被征收人选择回购住宅商品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每户每月600元。

十三、产权调换房源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方式

(一)安置地点异地安置,全县范围内已入围政府采购的各房地产开发小区。

(二)安置时间产权调换时间以征收部门另行公布为准。

(三)回购价格政府回购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3450元/平方米;回购住宅商品房每层价格由开发企业申报,政府审核后另行公布。

(四)回迁方式 实行现房安置,被征收人按序签订协议、领取选房卡,从政府回购房源中自主选择房屋,并按相关期限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等手续。具体程序为:

1、征收部门公布签约期限,设立登记地点,同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到登记地点进行登记,并根据登记顺序进行排序并进行公示。

2、组织登记的被征收人通过两轮抽号,确定签协议顺序号,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3、根据抽签确定的顺序,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出具选房卡,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回迁的小区及户型面积,选择期限为3天。

4、被征收人在确定回迁房源后,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开发企业完善选房卡。

5、被征收人需在3天内交回选房卡,并完成征收补偿协议,如在3天内不能交回选房卡并完成协议,其选房卡作废,所选房源重新供其他被征收人选择。

6、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协议及政府回购平均价进行结算,结算办法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的小区房源价格低于回购平均价的,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房源面积向被征收人找补差价款。

(2)被征收人选择的小区房源价格高于回购平均价的,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房源面积与开发企业结清差价款。

(3)被征收人选择的房源面积小于可回迁总面积,除根据回迁面积找补差价外,剩余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返还面积款。

(4)被征收人选择的房源面积大于可回迁总面积,除根据可回迁总面积找补差价外,多出部分按照回迁房源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

7、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钥匙交到征收部门,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对被征收人剩余补偿款进行结算。征收补偿款结清后,被征收人可凭结算单,到开发企业处领取回迁安置房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十四、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时,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所有权证上的标注面积(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上的标注为准)的20%给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十五、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征收部门划定的区段,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十六、保障政策

1、被征收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合法产权证照,产权调换增加6平方米后,房屋面积仍不足45平方米的,无偿安置45平方米的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对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住宅商品房和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购买的住宅商品房应当享受免契税政策。

3、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可将子女立即转入选定房源所在学区学校就读;被征收人选择其他地段房源的,三年内持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学区学校就读。

十七、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无任何手续情况下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十、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二Ο一五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