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农民朋友一封信
根据 2015 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县历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扩大受益率,保障参合农民权益,制定了《农安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向广大农民朋友予以说明。
1、筹资标准。2015 年我县农民筹资标准为48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
2、参合对象。在农安县域内农村常住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不得参加新农合,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农合不予补偿。年度内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
3、提高补偿封顶线。2015年,我县年度各项补偿累加封顶线为 16 万元。
4、普通门诊补偿政策。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封顶线为 215 元。
5、常见慢性病补偿政策。仅限县域内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60%,封顶线为6500 元。常见慢性病病种:慢性支气管炎、肺纤维化、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缺血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Ⅱ、Ⅲ级)、心内膜炎、慢性心包炎、心律失常(限房颤)、慢性胃炎、胃溃疡、慢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胆囊炎、慢性胰腺炎、脑动脉供血不足、慢性腹泻、慢性鼻(咽)炎、慢性鼻窦炎、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的)、痛风、脑出血(恢复期)、脑梗塞(恢复期)、高脂血症、子宫内膜异位症、中耳炎、慢性肾炎。
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政策。特殊疾病门诊限于省内县及县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标准报销,年度内累加结算报销。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脊柱退行性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换瓣膜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胃息肉内镜治疗、痔疮门诊手术治疗、肾(输尿管)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药物治疗)、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病毒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外阴白斑、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①、肾病综合征、血吸虫病、克山病、囊虫病、大骨节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性精神病、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大肠(直肠)息肉内镜治疗、重症肌无力、白癜风、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儿童苯丙酮尿症②
7、住院补偿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 |
医药费用分段 |
普通疾病 |
重大疾病 |
备注 |
乡镇卫生院 |
0-500元 |
30% |
40% |
(1)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部分医药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 (2)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按原核定补助额度予以补偿。 |
(不含民营) |
500元以上 |
8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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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定点 医疗机构 |
0-600元 |
20% |
30% |
|
600元以上 |
7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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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定点 医疗机构 |
0-1000元 |
0 |
20% |
|
1000元以上 |
6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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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 新农合定点 医疗机构) |
0-1200元 |
0 |
10% |
|
1200元以上 |
55% |
65% |
8、转诊政策。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到农安县人民医院和农安县中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没经转诊的,按照 20%的比例报销。
一是县内有能力诊治的疾病,如无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原则上不予转诊。办理转诊手续的按转入医院报销比例降低 20 %报销。自行到省、市定点医院治疗的按20%的比例报销。
二是取消部分重大疾病病种转诊手续。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卵巢癌、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限经血管介入治疗)、血友病、唇腭裂、肝癌、淋巴癌、膀胱癌、喉癌、鼻(咽)癌、胰腺癌、肾癌、白血病、心脏病(限手术治疗及介入治疗)、脑出血(限手术治疗)、子宫内膜癌、颅内肿瘤(限手术治疗)、动脉瘤(限手术治疗)、急性胰腺炎、下肢深静脉栓塞(限手术治疗)、重型病毒性肝炎、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需要转诊的: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甲亢、甲状腺癌、腰椎间盘突出(限手术治疗)、关节置换(限髋、膝关节)。
三是参合农民外出发生急、危、重症的患者,可就近就医,3日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报告,出院补偿时结合病历,以急诊急救记录、一级护理、ICU病房等综合认定,符合标准的按正常比例报销(省外就诊患者需提供暂住证明),3日内不报告的按照20%比例报销。
四是其他不需转诊的疾病有:法定传染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意外伤害急危重症患者、脑瘫、精神类疾病、高危孕产妇、6周岁以下儿童、恶性肿瘤放化疗等。
五是建立省内相邻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参合农民在长春地区内就诊的按市级比例报销,长春地区外按省级比例报销。
六是长期外出务工、求学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农民,首诊必须在居住地的县(区)及县(区)以下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无法诊治的疾病由首诊医院转诊后,到当地上级公立医院治疗。参合农民要在住院3日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备案,并于出院一个月内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补偿手续。逾期不办或未经转诊和没有报告,不予报销。
七是省内居住的参合农民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发生的医药费按省级标准报销。没经转诊审批的不予报销。
9、意外伤害补偿政策。
一是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参合农民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 违法、犯罪等所致外伤,因自身故意如自杀、自伤、自残、吸毒、服毒、酒后等所致自身伤害以及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是对非他人因素发生的意外伤害,如参合人员在家务劳动和日常生活中因个人非故意原因,意外烧烫伤、意外误服药物、意外中毒,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意外伤害,经核实确认后,按正常疾病报销标准予以补偿。
三是意外伤害补偿提供材料:住院结算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出院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参合所在地乡政府和村委会证明(内容包括:姓名、合作医疗证号、外伤事发时间、地点、原因、受伤详细经过、医疗费用、有无他方责任人)等。其中,1万元以下需提供村委会证明;1万元以上需提供村委会和乡政府两级证明;4万元以上还需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核查。
10、其他事项。
一是境外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是参合农民住院3日内必须向医院提供参合身份证明,否则视为自费就诊,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是2015年1月1日起,凡在省、市定点医院就诊的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患者除外),必须在就诊医院即时结算报销。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不再受理报销业务。
四是2014年度住院费用报销结算工作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
五是住院发票原件丢失的,新农合不予报销。
六是除脑瘫外,以康复治疗为主的住院医药费用,首次发病致残的康复治疗项目纳入报销。后续治疗必须有《残疾证》方可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