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有关规定的处罚

时间: 2015-12-17 10:29 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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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220122-RS-CF-00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有关规定的处罚
项目分解 子项1
子项2(如子项多,可向下依次列表)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农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人
蒋林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6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3272459 投诉电话 0431-83285004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年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