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而未退还的处罚

时间: 2015-12-17 11:01 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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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220122-RS-CF-041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而未退还的处罚
项目分解 子项1
子项2(如子项多,可向下依次列表)
设置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农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人
蒋林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6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3272459 投诉电话 0431-83285004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年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