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122-SL-CF-027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实施主体 | 农安县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农安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承 办 责任人 |
陈立东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1-83262954 | 投诉电话 | 0431-83262871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