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时间: 2015-12-16 09:38 来源: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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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220122-SL-CF-027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农安县水利局 承办机构 农安县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责任人
陈立东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3262954 投诉电话 0431-83262871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