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122-SL-CF-035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实施主体 | 农安县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农安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 承 办 责任人 |
刘洋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1—83260738 | 投诉电话 | 0431-83262871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