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等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时间: 2015-12-16 10:04 来源: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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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220122-SL-CF-047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等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农安县水利局 承办机构 农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责任人
刘大鹏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9939878 投诉电话 0431-83262871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