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等行为 的处罚

时间: 2015-12-16 10:15 来源: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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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220122-SL-CF-053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等行为 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0)第34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渔业港航违法案件。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农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承办机构 农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责任人
刘大鹏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9939878 投诉电话 0431-83262871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