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122-SL-CF-063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第1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实施主体 | 农安县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农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 承 办 责任人 |
刘大鹏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1-89939878 | 投诉电话 | 0431-83262871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