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122-SL-CF-06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等行为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农安检验站 | 承办机构 | 吉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农安检验站 | 承 办 责任人 |
刘大鹏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1-89939878 | 投诉电话 | 0431-83262871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