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等行为的处罚

时间: 2015-12-16 10:28 来源: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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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220122-SL-CF-06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等行为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吉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农安检验站 承办机构 吉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农安检验站   
责任人
刘大鹏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9939878 投诉电话 0431-83262871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