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122-220100-SL-XK-003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占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批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实施主体 | 农安县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农安县河道提防管理站 | 承 办 责任人 |
陈殿水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1-83260263 | 投诉电话 | 0431-83262871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