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对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方式
1、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3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4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调查
2、处理
3、上报备案
五、 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