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教育局行政职权运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 2019-09-25 10:19 来源: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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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安县教育局行政职权运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保证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确保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教育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①民办学校审批行为。

  ②教师资格认定行为。

  ③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行为。

  ④教育收费行为。

  ⑤招生工作行为。

  ⑥学籍管理行为。

  ⑦其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①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督检查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②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对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③对监督检查对象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事后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教育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部门进行检查纠正,受查部门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县教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内部职责划分,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应及时纠正,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姑息纵容教育违法行为的,由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小组调查取证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教育行政执法处室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小组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①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

  ②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县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四)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十四)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十五)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十六)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十七)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八)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十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二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二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二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二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七、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